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处罚情况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