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