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绿色建筑等级进行符合性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