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或者委托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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