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专篇要求的,不得出具专项验收合格报告,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