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应当向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质量保证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等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使用说明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相关性能要求、绿色技术措施、设施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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