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通风、空调、照明、水、电气、计量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四)节能、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规定;
(五)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质量等环境指标达标;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辐射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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