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专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定期对绿色建筑相关设施设备进行调适、评估、维护和保养,确保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绿色建筑运行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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