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二条 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建筑开展绿色建筑后评估工作。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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