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和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并在房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验房指南,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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