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四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多种方式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质押贷款等信贷产品。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建筑质量等相关绿色保险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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