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四十四条 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绿色建材以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