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以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为特征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发展,提高新建建筑项目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智能化管理水平,提高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加快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促进建筑产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互联互通。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评价认定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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