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四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研究开发、生产应用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并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予以资助。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研究开发、生产应用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并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予以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