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扶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产业基地,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市绿色建筑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产业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