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性能和评价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性能和评价 第三十八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使用期间的绿色性能定期评估制度,以确保建筑绿色性能持续达到标准要求。鼓励其他建筑定期开展绿色建筑性能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