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除工程实行房屋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理。
鼓励现场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房屋拆除工程开展现场综合利用。现场无法综合利用的,应当运至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进行综合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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