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九条 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节约的有关费用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用于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