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性能和评价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性能和评价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建筑绿色性能保障的相关政策,明确建筑绿色性能的具体要求,并纳入工程保修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