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性能和评价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性能和评价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建筑绿色性能保障的相关政策,明确建筑绿色性能的具体要求,并纳入工程保修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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