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性能和评价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性能和评价 第三十三条 既有民用建筑平均日生活用水量应当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节水用水定额的平均值。新建宿舍和公共建筑的平均日生活用水量应当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节水用水定额的下限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