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性能和评价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性能和评价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建筑室外与卧室之间、分户墙(楼板)两侧卧室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以及卧室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当不低于现行国家隔声性能标准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值的平均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