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性能和评价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性能和评价 第三十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浓度应当不高于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限值的百分之八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