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以前在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内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和坪山新区参照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