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公司及其有关人员对市登记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一条 本条例除特别注明者外,所称村民小组和行政村及其村民,包括城市化地区的原材民小组和行政村及其已转为城...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采取折股方式或者折股和募集结合方式设立。 折股设立,是指将集体所有财产折成股份组建公司。 ...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三条 以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财产为基础设立公司的,应当以村民小组村民为股东。 以行政村所有的集体财产为基础...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四条 设立公司前,应当先成立筹备组。 村民小组设立公司,其筹备组成员由村民小组推选组成,行政村设立公司,...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司名称应当标明"股份合作公司"字样。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五条 公司筹备组负责办理有关公司设立的下列事项: (一)拟订设立公司的总体方案; (二)清理村民小组或者...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公司成为其他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时,除出于控股...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公司享有和承担法律、法规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享受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规定的...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八条 以折股和募集结合方式设立公司的,其募股对象仅限于本村村民和公司员工。 公司员工包括本村村民之外的本...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公司集体财产所有权。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九条 以折股和募集结合方式设立公司的,公司筹备组应当向所在区政府授权机关提出募集股份的申请。 区政府授权...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条 以折股方式设立公司的,公司筹备组完成筹备事项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以折股和募集结合方式设立公...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自村民会议结束之曰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自接到设立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三条 未经核准擅自以公司名义营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经营所得,并对行为人分别处以人民...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前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在公司设立后视为公司的分公司。分...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前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设立的并拥有其股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或者拥有其股份额不足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资本应当划分为等额股份,并采取股权证形式。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置集体股和合作股,并可以设置募集股。 集体股是指设立公司时由集体财产折股后留归合作股股东集...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八条 合作股应当根据户籍关系在村民或村民小组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合作股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男女平等...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九条 合作股可以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转让。但合作股股东不得以退股为由抽取股金。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成立后可以募集新股。 募集新股应由董事会提议,由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 新股与已有募集股累计不...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募集新股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及公告。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股份 第三十二条 募集股可以转让、抵押。 募集股转让的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份的,其转让行为...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股份 第三十三条 募集股可以依法继承。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股份 第三十四条 股权证是公司签发的股东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公司股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股份 第三十五条 合作股股权证灭失时,股东应书面报告公司。公司通告全体股东后,应当向其持有人补发股权证,原股权证同...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备置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享有人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者推荐代表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按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合作股股东以其所拥有的合作股份额为...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公司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 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代表大会由合作股股东代...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每一股东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股东代表大会分为常会和临时会。 常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常会距上次常会的间隔时...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二)审...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但本条例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四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普通决议,应当有过半数...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 股东代表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由推选该股东代表的股东另行推选临时股东代表出席...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达不到股东代表总数的半数时,会议应当延期十日举行,并向未...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四十八条 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记载所议事项及结果,出席会议的董...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四十九条 股东代表大会结束后,股东代表应当及时向其所代表的其他股东通报会议内容。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 董事会组成由公司...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的职权及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当选。 董事长...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应即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的决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在争议双方表决票数相等时;董事长具有决定权。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历届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存放...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七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可设副经理若干人。副经理由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任命。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八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实施股...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五十九条 董事、经理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业务和财务的监督机构,其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至少三分之一的成员由员工代表出任,由公司员工选举和罢免;其余成员由...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公司的业...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对损害公司以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特区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常会前二十日,将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文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和...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七条 公司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年度税后利润的百分之...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八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下列各项用途使用: (一)弥补亏损; (二)增加资本; (三)法律、法规...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九条 公益金按公司章程规定提取。 公益金用于公司员工的福利。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七十条 公司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的,由区政府授权机关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予...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七十一条 公司当年无盈余时,不得分配股利。但法定公积金已超过注册资本额的百分之五十时,经股东代表大会...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七十二条 集体股股利归合作股股东福利基金。 当合作股股东福利基金的规模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限...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七十三条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并经股东代表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修改公...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七十四条 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而修改章程的,应当在修改章程的决议中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法。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七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一个月内至少公告...
第七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可依本条例规定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七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经股东代表大会特别...
第七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自股东代袁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一个月内至少...
第七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各方应当就合并或者分立前原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达成协议。 前款协议应...
第八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八十条 公司合并不成的,因筹备合并而产生的债务由筹备合并各方共同承担。
第八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
第八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八十二条 公司因依法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成立清算组织,进...
第八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八十三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
第八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八十四条 清算组织将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八十五条 清算结束,清算组织应当提出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删报股东代表大会...
第八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即向人民法院...
第八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经股东代表大会特别决议,公司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依本条例规定的公告事项,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或者市人民政府明文指定的其他报刊的显...
第八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以前在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内实施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