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公司及其有关人员对市登记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