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一条 本条例除特别注明者外,所称村民小组和行政村及其村民,包括城市化地区的原材民小组和行政村及其已转为城市居民的原村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