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四条 设立公司前,应当先成立筹备组。 村民小组设立公司,其筹备组成员由村民小组推选组成,行政村设立公司,其筹备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