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五条 公司筹备组负责办理有关公司设立的下列事项: (一)拟订设立公司的总体方案; (二)清理村民小组或者行政村的债权债务,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村民小组或者行政村集体所有的财产进行评估,确定集体资产净值; (三)拟定股份类别、股权分配和管理方案; (四)起草公司章程及公司设立的必要文件; (五)召集村民会议,提请审议修改公司章程; (六)其他有关公司设立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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