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