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公司成为其他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时,除出于控股需要外,其出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为股东或者其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符合公司的章程规定或者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