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公司的设立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股份种类、股份分配和管理办法、各类股份总额、每股金额; (五)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具体条件; (六)股份流转的限制和可转让股份的转让范围、转让办法及公司收购股份办法; (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八)股东代表的产生及权利、义务; (九)股东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董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及董事任期; (十一)法定代表人及其职权; (十二)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及监事任期; (十三)利润分配办法; (十四)财务、会计制度; (十五)章程的修改; (十六)解散与清算; (十七)通知和公告方式; (十八)订立章程的日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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