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最低限额,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 注册资本应当注明集体所有的土地折股的份额,公司拥有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以抵偿公司债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