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八条 以折股和募集结合方式设立公司的,其募股对象仅限于本村村民和公司员工。 公司员工包括本村村民之外的本公司董事、经理、职工和公司的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的上述人员。 违反前款规定募集股份的,由公司住所地的区人民政府授权机关(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机关)责令公司筹备组将股份募集金额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认股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