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九条 以折股和募集结合方式设立公司的,公司筹备组应当向所在区政府授权机关提出募集股份的申请。 区政府授权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募集股份的决定。核准募集股份的,应发给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经核准募集股份后,公司按核准的募集股份数和募集期限募集股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