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条 以折股方式设立公司的,公司筹备组完成筹备事项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以折股和募集结合方式设立公司的,公司筹备组应当自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筹备组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核定公司筹备组成员的报酬及公司设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