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自接到设立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