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自村民会议结束之曰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二)村民会议通过的公司筹备组所作的报告; (三)公司章程; (四)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书; (五)验资证明; (六)资产评估报告书; (七)董事会、监事会组成成员的姓名、住所及身份和资格证明; (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所。 以折股和募集结合方式设立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区政府授权机关核准募集股份的文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