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前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在公司设立后视为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依法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应由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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