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前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设立的并拥有其股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或者拥有其股份额不足百分之五十的企业,在公司成立后视为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依法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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