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置集体股和合作股,并可以设置募集股。 集体股是指设立公司时由集体财产折股后留归合作股股东集体享受股利利益的股份。集体股的股东即资产代表人为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股占集体财产折股股份总额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集体股的管理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所在区政府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成立。 合作股是指设立公司时由集体财产折股后分配给股东的股份。 募集股是指公司通过募股形式由公司合作股股东和员工认购的股份。募集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