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八条 合作股应当根据户籍关系在村民或村民小组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合作股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男女平等; (二)保护老人、儿童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现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促进股东履行应尽的义务。 合作股具体分配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