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股份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成立后可以募集新股。 募集新股应由董事会提议,由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 新股与已有募集股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募集新股适用本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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