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股份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股份 第三十二条 募集股可以转让、抵押。 募集股转让的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份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之日起九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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