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股份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股份 第三十四条 股权证是公司签发的股东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公司股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住所; (二)公司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文号及日期; (三)募集股股权证,应标明区政府授权机关核准募集股份的文号; (四)股份总数、股份类别、每股金额和股权证代表的股份数; (五)合作股转让的条件与范围; (六)募集股认购和转让范围; (七)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八)股权证编号、签发日期; (九)合作股股权证,应当标明"合作股"字样;募集股股权证,应当标明"募集股"字样。 股东在股权证上记载的姓名应与其身份证相一致;未申领身份证的,应与户籍册上的姓名相一致。 股权证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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