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备置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各股东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 (三)股权证编号; (四)取得股份的日期。 依法转让募集股、合作股,或者补发合作股股权证、募集股股权证的,应当变更股东名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