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者推荐代表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按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公司股东名册、股东代表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四)按照本条例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份; (五)公司解散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