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合作股股东以其所拥有的合作股份额为限,募集股股东以其所认缴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