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公司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 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代表大会由合作股股东代表和募集股股东代表组成。 股东代表推选和产生的具体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推选出股东代表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代表颁发作为其行使代表权利凭证的股东代表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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