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股东代表大会分为常会和临时会。 常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常会距上次常会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临时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召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