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但本条例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股东代表。股东代表临时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